伊朗关于外国投资的主要政策和法律法规

伊朗关于外国投资的主要政策和法律法规

3.2.1 投资主管部门

伊朗投资和经济技术支持组织是伊朗唯一的鼓励外国在伊朗投资、审批与外国投资有关所有事务的官方机构。外国投资者的有关投资许可、资本进入、项目选择、资本利用、资本撤出等事项都必须向该组织提出申请。

该组织接到申请后,应该在15天内对申请进行初步研究并将意见提交委员会,委员会应在组织提交意见后1个月内书面通知审批结果。一旦委员会通过并经财经部部长签字,马上签发投资许可。为了简化和加速外国投资申请的审批手续,所有有关机构包括财经部、外交部、商业部、劳工部、伊斯兰中央银行、伊朗伊斯兰海关、工业所有制企业和公司注册机构和环境保护组织,都要向该组织推荐一名有本单位最高领导签字授权的全权代表。被推荐的代表作为该部门与组织之间的协调者处理与该部门相关的一切事务。

3.2.2 投资行业的规定

【投资准则】根据《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之规定,在工矿业、农业和服务行业进行建设和生产活动的外国资本的准入,必须同时符合伊朗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利于经济的增长、技术的发展、产品质量的提高、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出口的增长及国际市场开发。

(2)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破坏生态环境、扰乱国民经济及阻碍国内投资产业的发展。(3)政府不授予外国投资者特许权,授予特许权将使外国投资者处于对国内投资者的垄断地位。(4)外资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价值的比例不应超过外资在获取投资许可时国内经济部门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价值的25%、国内行业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价值的35%。

【禁止领域】《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不允许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拥有任何种类、数量的土地。

3.2.3 投资方式的规定

2002年《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中规定的投资方式有:

(1)外国直接投资;

(2)合同条款中明确的以“建设、经营、转让”、“回购”、“国民参与”等方式的外国投资。

3.3 伊朗关于企业税收的规定

3.3.1 税收体系和制度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直接税法》是伊朗税收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由纳税人、财产税、所得税、各种规定等几部份组成。根据直接税收法,原则上对房地产、未开发的土地、继承财产、从事农业活动、工资、职业、公司、附带收入以及通过各种来源获得的总收入征收直接税收。但是,税务的免除和折扣也可能取决于具体的情况而发生。2002年2月,伊朗议会通过立法改革国家的税制,减少公司税,增加增值税,所得税从原来的54%降到25%,鼓励私人向生产企业投资。同时取消对一些国营企业和弱势与见义勇为者基金会等特权机构免征税收的特权待遇。

3.3.2 主要税赋和税率

【工资所得税】某自然人受雇于其他人(自然人或法人),就他们在伊朗的职业提供服务,从而根据工作时间或工作量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得到的收入应交纳工资所得税。

伊朗税法规定,职工的工资收入应纳税额应是扣除免税部分后收入的10%;对于收入达4200万里亚尔的,应纳税额应是扣除免税部分后收入的10%,超出部分按以下税率纳税:

应税收入在3000万里亚尔以下税率为15%;

应税收入在3000万-1亿里亚尔,税率为20%;

应税收入在1亿-2.5亿里亚尔,税率为25%;

应税收入在2.5亿-10亿里亚尔,税率为30%;

应税收入在10亿里亚尔以上,税率为35%。

【营业所得税】每个自然人通过从事某项经营或以本法其他各章未提到的其他方式在伊朗获得的收入,在减掉本法规定的免税款额之后应交纳营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营业收入扣除免税额后按下表交税:

应税收入在3000万里亚尔以下税率为15%;

应税收入在3000万-1亿里亚尔,税率为20%;

应税收入在1亿-2.5亿里亚尔,税率为25%;

应税收入在2.5亿-10亿里亚尔,税率为30%;

应税收入在10亿里亚尔以上,税率为35%。

【法人所得税】公司的收入和法人通过其在伊朗境内外其他盈利性业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总额在扣除了经营中的亏损、非免税亏损和本法规定的免税款额之后,分别依照25%纳税。对于在伊朗签订的任何有关建设承包、技术项目、制造安装项目、运输项目、建筑规划项目、测量、绘图、技术监理与核算、技术援助和培训、技术转让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合同,按总收入的12%纳税。

获伊方特许而提供的影片,在一个税务年度里,所获得的放映费或其他费用收入的20%-40%作为应纳税收入,本条款应纳税收入系数是根据财经部提议并经内阁批准的。外国航运和海运公司在伊朗的货运和客运收入税固定为其全部收入的5%,无论此收入是从伊朗还是从目的地或从途中所得。

【其他税费】公司优先股和有价文件(证券)在股票交易所的每笔交易,将按股票销售价的0.5%的税率纳税。对股票交易人不再征收其他所得税。

公司优先股或股东股的每笔交易,将按优先股名义价的4%的税率纳税。对股票交易人不再征收其他所得税。优先股交易者应向税务组织缴纳交易税。公证处在更改或整理交易文件时应取得纳税凭证作为公证文件的附件。

对于交易所接受的股票上市公司,用于股票交易的储备金纳税率为0.5%,但不再征收其他所得税,公司应在注册资本增加之日起30天内将税款汇入税务组织指定账户。

法庭辩护律师和在专门诉讼案中担任律师的人,有责任在委托书中限定律师酬金,并在委托书上贴相当于其5%的印花税票。

3.4 伊朗对外国投资的优惠规定

3.4.1 优惠政策框架

外国人在伊朗投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共同优惠】

(1)外国投资者享受国内投资者同等待遇。

(2)外国现金资本和非现金资本的进入完全根据投资许可,无需其他许可。(3)任何方面的外国投资没有金额方面的限制。(4)外国资本在被执行国有化和没收所有权时,将获得赔偿,外国投资者具有索赔权。(5)允许外资本金、利润及派生的利益按照投资许可的规定以外汇形式或商品方式转移。(6)保证外资使用单位生产的商品出口自由。如果一旦出口被禁止,则生产的商品在国内销售,收入以外汇方式通过国家官方金融系统汇出国外。

【特殊优惠】

(1)外国直接投资:允许在所有获许可的私人经营的方面投资。对外国投资不设百分比的限制。

(2)合同条款范围的投资:新法或政府决策导致财务合同的执行被禁止和中止所造成的投资损失由政府保证赔偿,但最多不超过到期的分期应付款额。以“建设、经营、转让”和“国民参与”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项目生产的商品和服务由合同政府部门方负责收购。

3.4.2 行业鼓励政策

【石化行业】石化工业是伊朗政府近几年来重点发展的产业之一。伊朗第三个五年计划明确提出,为了使国家石化工业得到量与质的发展,伊朗将为石化领域吸收外资和私人资本创造良好环境,鼓励国内石化企业在此领域内的国际和地区合作。伊朗第四个五年计划在石化生产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石化产品出口已占据伊朗非石油产品出口中大的份额。伊朗自今年起的第五个五年计划也将石化产业作为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伊朗在建的经济特区中,Petrochemical Special Economic Zone(PETZONE)和Pars Special Economic/Energy Zone(PARSEZ)均为石化工业特区,在这两个特区内石化工业的原材料进口和外国投资均享有税收、审批手续和其他政策方面的优惠。

【钢铁行业】伊朗国家钢铁公司属下有3大钢铁厂,即:穆巴拉克钢铁厂、伊斯法罕钢铁厂和胡泽斯坦钢铁厂。伊朗第四个五年计划结束时的钢铁产量为1190万吨,尚不能满足国内需要。伊朗钢铁厂都是七八十年代由俄罗斯或其他东欧国家帮助建造的,现有的这些钢厂设备和技术已经落后和老化,急需更新和改造。伊朗拟于“五.五”计划期间加大钢铁工业的改造和建设力度,使其钢铁产量增至1900万吨/年,在满足国内需要的同时,向周边市场大量出口钢铁产品。为此,伊朗政府拟采取以下措施:加速老企业改造,政府给予资金扶持;实施钢铁企业私有化改造,鼓励私人企业兴建钢铁厂;鼓励外商投资并给予优惠政策,投资比例不设限;取消进口钢材长期享受优惠的贷款政策;降低国产钢铁生产成本,国家将减少钢铁厂的负担;减少对钢材市场的干预和简化繁琐的交易程序。

3.4.3 地区鼓励政策

为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经济和投资事业,提高公共收入,增加就业机会,整顿劳务市场和商品市场,积极参加地区市场和国际市场,生产和出口工业产品和加工产品,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政府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下列地区作为自由工业贸易区并对其进行管理:(1)基什岛自由区;(2)格什姆岛自由区;(3)恰巴哈尔自由区。

在自由区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按照由内阁提议的经伊朗伊斯兰议会通过的文件,其在自由区经营的任何经济活动自宣布的开张之日起15年内免交直接税收法规定的收入和财政税,满15年后,依法纳税。

国内其他地区进口自由区生产的商品,其商品在自由区增值部分按照内阁通过的文件全部或部分免交关税和商业利润税。部分或全部原材料由国内提供而在自由区生产的商品,其原材料可全部或部分免交关税和商业利润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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