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海关清关新规定

伊朗经济报四月十四日报道,伊朗政府经济委员会对商业利润税调高的商品、刚被列为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商品的清关出台了新的规定。

2008年1月13日,伊朗政府经济委员会根据商业部的提议对“进出口法实施细则”第11条、1994年4月26日通过的H/16T/1395号文件、2004年11月9日通过的H/27484T/37502号文件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根据修改了的“进出口法实施细则”凡被列为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的商品、商业利润税被调高的商品,在其进口前必须到商业部办理进口申请,并到海关进行备案。

在被宣布为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商业利润税被调高前用于出口而进口的商品、不通过银行系统进口的商品,在其进口前必须到商业部办理进口申请,并到海关进行备案,其出口不受影响。

在被宣布为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商业利润税被调高前已办理了运单、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港的由合作社公司、边民或小商贩使用商业部每年批准的外汇额度进口的商品,不在规定之列。

本规定于2008年3月16日经总统批准,于2008年3月17日由第一副总统宣布执行。

(经商参处 单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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