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伊朗企业蓄意拖欠货款或延迟提货的风险提示

2016年某伊朗企业向我国企业订购一批货物,伊方交付一定数额定金后我企业发货。货物按时到港后,伊方始终延迟提货及支付尾款。在我企业多次交涉后,伊方开始拒接电话及回复邮件。因货物滞港产生大量滞港费,转手至其他买家亦不现实,我企业被迫将货物运回,承受巨额损失。

参加展会的伊朗企业

对此,驻伊朗大使馆经商处提醒我国企业,鉴于伊朗国情特殊,属贸易纠纷高发国别,与伊朗人做生意务必保持头脑清醒,合作伙伴务必选择对华友好,在华业务较多,信誉较好的伊朗企业。如伊朗方面无法自第三国开具信用证,发货前必须与其订立正式有效的商业合同,明确双方业务责任及仲裁等条款。结算方式尽量选择装船前结清货款等方式,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本案件中,中方仅有的文件证明为一封形式发票,且形式发票上仅有中方签字盖章,无伊方任何签字确认,多次联络法务人员维权均无结果。

在世界外贸大发展的今天,用形式发票代替正式商业合同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但这是建立在双方资信良好,且有银行开具信用证作为资信保障的基础上的。目前,绝大部分伊朗商业银行开具的信用证仍不能为我国银行接受。一旦发生国际贸易纠纷,没有规定双方义务责任及仲裁条款的形式发票不能保证受害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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