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外资管理法规

伊朗财经部下属的“投资与经济技术支持组织(OIETAI)”是伊朗鼓励外国资本在伊朗投资、审批与外国投资有关事务的唯一官方机构。外国投资者的有关投资许可、资本进入、项目选择、资本利用、资本撤出等事项都应向该组织提出申请。

该组织接到申请后,在15天内对申请进行初步研究并将意见提交由财经部副部长担任主席,各相关部委组派员组成的外国投资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在组织提交意见后1个月内书面公布审查决定。一旦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财经部长签字,即签发投资许可。

为了简化和加速外国投资申请的审批手续,所有有关机构包括财经部、外交部、工矿贸易部、劳工部、中央银行、伊朗伊斯兰海关、工业所有制企业和公司注册机构和环境保护组织,都要向该组织推荐一名有本单位最高领导签字授权的全权代表。被推荐的代表作为该部门与组织之间的协调者处理与该部门相关的一切事务。

3.2.2 投资行业的规定

伊朗投资行业准入的法律规定如下:

【投资准则】根据《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在工矿业、农业和服务行业进行建设和生产活动的外国资本的准入,必须同时符合伊朗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利于经济的增长、技术的发展、产品质量的提高、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出口的增长及国际市场开发。

(2)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破坏生态环境、扰乱国民经济及阻碍国内投资产业的发展。

(3)政府不授予外国投资者特许权,授予特许权将使外国投资者处于对国内投资者的垄断地位。

(4)外资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价值的比例不应超过外资在获取投资许可时国内经济部门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价值的25%、国内行业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价值的35%。

【禁止领域】《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不允许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拥有任何种类、数量的土地。

此外,2015年8月,伊朗石油部表示,重返伊朗市场的外国石油企业必须通过与伊本国企业合资方式进行,合资成立的新企业不仅应经营伊朗本国市场,而且应对周边国家具有辐射性。

3.2.3 投资方式的规定

【投资方式】《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中规定的投资方式有:

(1)外国直接投资(FDI);

(2)合同条款中明确的以“建设、经营、转让”、“回购”、“国民参与”等方式的外国投资。

【外资持股比例】《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允许外国投资方在所有获许可的伊朗私人经营的领域直接投资,对外国投资不设百分比的限制。但在伊朗《石油法》、《矿山法》等特别法律规定中,对资源开发经营型企业有要求外资控股比例不超过50%的要求。但在实践中上述行业中的外资股比设定需根据伊朗投资和经济技术支持组织的审批而定。

【外国自然人投资规定】根据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外国自然人与法人在伊拥有相同的投资地位。

【投资方式】伊朗法律允许外资在伊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可以现汇、设备和技术等形式投资,可与伊朗公司采取合资、合作的方式,也可通过收购伊朗公司和独资的形式进行投资。

【投资审查】根据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规定,目前伊朗所有外国投资行为归口到伊朗投资和经济技术支持组织提交外国投资委员会进行审查和批准。而在实践中,各贸易-工业自由区、特别经济区、工业园区及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亦拥有外资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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