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商标专利注册法

 第 一 章   商标注册

第一条 为了识别工业产品、农业产品和其他商品而设计的商业性商标包括商标的各个组成部分,如商标的图案、画像、数字、字母、说明、印记、装潢等等。国家的某个城市或某个地区可能也需要一个商标,以便区别于农场主组织、工厂主组织和商人组织的产品商标。

备 注 除非政府有强制性的要求,是否要商标是自主的。

第二条 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被认可是独家使用的商标。

第三条 不管是伊朗人,还是外国人,如果在伊朗有经营工业的、农业的或商业的企业,其商标一旦按下面条件注册的,可以享受本法的保护。

第四条 不在伊朗境内的工业性企业、农业性企业和商业性企业,如果接受下面条件,可以享受本法的保护。

1、 按本法规定,将自己的商标在伊朗注册的;

2、 那些企业在本国的,但按照公约和本国的法律保护伊朗商业性商标的国家。

第五条 下列标志不允许作为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

1、伊朗国旗和伊朗政府将其作为商业标志的旗帜如伊朗红新月会标志、伊朗国徽、伊朗政府颁发的奖章;

2、被废除的标志;

3、不利于伊朗领导人的单词和句子;

4、官方机构的标志如红新月会、红十字会等等;

5、有损公共治安和违背社会道德的标志。

第六条 打算注册商标的人,必须亲自或让他的代表到德黑兰初级法庭办公室专门设立的注册办事处申领注册申请表,在递交注册申请表后立即索取收条。

第七条 注册办事处负责人在收到注册申请表格及附件后十五天内有权决定接受或拒绝注册申请。

如果注册申请被拒绝接受,应将拒绝接受的理由讲清楚,注册申请人可以在十天内向德黑兰初级法庭提出起诉,如对初级法庭的判决不服,可以向最高法庭起诉。

第八条 如果注册申请人的申请被注册办事处负责人接受,或被拒绝后经法庭最终判决被接受后,德黑兰注册机关有责任在法庭最终判决做出十五天内将申请人的商标给予注册,并发给正式注册证明。

第九条 注册办公室负责人可拒绝接受下列情况的注册申请:

1、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2、申请注册的商标以前以别人的名字注册过,或者与已注册的商标某种程度的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

第十条 任何商标的注册应填写下列情况

1、 用字母写清注册日期的年、月、日。

2、 商标申请人的名字,职业、居住地和国籍,如果让其代表办理注册,需写清代理的名字。3、 申请注册的商标所服务的产品的品牌、特性和等级。4、 简要地描述所申请独家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各个部分

5、 需交付的注册税。

第十一条 已注册的商标或商标所服务的产品如有变更,需按照  本法规定重新注册,否则将不受保护。

第十二条 商标可以转让,但是这种转让须按照本法的规定在有第三者出席的情况进行了注册才算有效。

第十三条 任何商标的注册、商标或商标所服务的产品由于变更而进行的注册,申请人应在注册后的十五天内自费将注册刊登在司法部出版的正式刊物上。

第十四条 已注册的商标自注册之日起受到保护,商标注册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拥有者可在有效期将满时要求再次注册,注册后,该商标有效期延长十年,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 商标注册应交纳下列费用:(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日修改)

1、 申请商标注册表格费200里亚尔

2、 办理商标注册费5000里亚尔(不加产品等级费)

3、 商标服务的产品等级费每级500里亚尔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可以对正办理注册的商标或已注册商标提出起诉:

1、认为该商标是自己的;

2、 认为该商标与自己的商标有某种程度的相似,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符合上述情况的人,如果他的商标尚未以自己的名字注册,应在起诉的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商标注册,交纳注册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如果起诉人的企业不在伊朗,将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对等地收取起诉费。

第十七条 如果起诉人的商标在起诉前已被注册,必须按程序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时间通知商标注册人应诉,如果他不予应诉,不撤回其注册申请,起诉人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诉诸德黑兰初级法庭。

因为本条款涉及到中止注册,所以,只要应诉人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未到法庭应诉,或者应诉后未予以继续跟踪,商标将以起诉人的名义注册,应诉人需向政府交付一定的费用。

第十八条 如果对已注册商标提出起诉,起诉人应直接到德黑兰初级法庭起诉,并可要求前注册作废。

第十九条 如果出现超出司法部规定的情况,仍按商业诉讼的原则进行调查审理,而法庭根据法律作出的判决是最终的判决。

备 注:胜诉者应出资在司法部官方杂志或一份每天出版的报纸上刊登最后判决的内容,胜诉者可以要求将上述费用打入败诉者的赔偿费。

第二十条 起诉者如果证实其商标在申请注册前曾被长期使用过,法庭的判决是:该商标应以起诉者的名义注册;如果起诉者的商标在注册机关被注册过,法庭的判决是:以前的注册作废,以起诉者的名义重新注册。

第二十一条 上面条款的内容也适用于下面情况,起诉者商标转让的注册、商标更改注册或商品更改注册。

第二十二条 如果商标拥有者在其商标被人注册后三年内未提出起诉,以后就不能再提出起诉。除非能证实被起诉者在注册时已知道商标属于起诉者或由别人转让给起诉者,而且该商标被长期使用过。如果被起诉者证实起诉者在注册期满三年内知道商标被注册,那么,起诉者的起诉不被接受。

第二十三条 为了本章的实施,司法部应制定必要的条例,在条例中应清楚地明确下列内容:

1、 填写申请表的方法

2、 文件必须是正本、副本、认证过的翻译件或作为申请表附件的底版

3、 商品的等级

4、 商标通过何途径批准注册的

5、 在申请表上写请有关商标转让、商标或商品更改注册的内容

6、 商标注册通告必须在官方杂志上刊登及费用

7、 法庭就上述内容的调查原则按照本法第七、第十九条

8、 所有有关商标的通告必须按顺序刊登

9、 翻译及认证价格表

第二十四条 其工业、农业、贸易机构在伊朗的、其商标按照一九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通过的商标法注册的人士,其商标有效期是十年。

第二十五条 其工业、农业、贸易机构在国外的,其商标按照一九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通过的商标法注册了的;或其商标申请了注册但未注册成的、而在本注册法实行后注了册的、根据本法规定的权力,其商标有效期是十年。那些企业在本国的但遵照公约或本国的法律保护伊朗商标的国家也享受同等待遇。

第  二  章    专利注册

第二十六条 只要在工业方面或农业方面有新发现新发明的,而且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视情况使用了自己的发现和发明的,并将发现和发明在德黑兰注册机关进行了注册的,将授予发现者和发明者予专利权。德黑兰注册机关发给专利证书。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都可以申请注册:

1、 发明了某种工业新厂品。

2、 发现一种新工具或者用现有的工具通过新的方法获得新的成果获工农业新产品。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可以申请注册

1、 金融图案。

2、  任何扰乱公共治安、违背公德、破坏公共卫生的发明。3、 药品的配方和制作方法。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法条款最先将自己的发明申请注册的人被称为发明者,除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被法庭证实有问题。

第三十条 在国外根据当地的法规将自己的发明注册并获得证书的发明者,如果他的证书有效期未过,可以在伊朗申请有效期剩余时间的证书。但是,如果上述发明人的发明在其提出注册申请前已被别人或别的企业抢先将部分或全部进行注册并使用,或正进行注册准备,在这种情况下,发明者不能阻止其行为。

第三十一条 发明者申请注册,需执行本法第六、七、八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一旦注册申请被接受,发明者或其代表需交五里亚尔申请表格费,并根据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至少需交纳一年的注册费。

申请表格的费用不退回。

第三十三条 专利证书的有效期可根据发明者的要求定为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并明确写上,在此期间发明者或其代表有权使用和出售其专利权。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下列情况收取发明注册费用:

    第一个五年       每年十里亚尔金

    第二个五年       每年二十里亚尔金

    第三个五年       每年三十里亚尔金

    第四个五年       每年四十里亚尔金

上述二十年注册费用在发给专利证书时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如果一次支付五年,给5%的优惠,如果一次支付十年,给10%的优惠,如果一次支付十五年,给15%的优惠,如果一次支付二十年,给20%的优惠。

第三十五条 如果每年的专利注册费用不是一次性付清,那么每年的头三个月必须将当年的注册费用付清,否则,专利注册将失效。如果在第二季度加倍交纳当年费用,其专利注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 专利证书既不做为专利的可使用性、专利的真实性和专利的最新性的凭证,也不做为证明专利申请人或其代表真实性、有关专利说明和图表真实性的凭证。如发生纠纷,有关人员可以就上述内容到德黑兰初级法庭起诉,以便鉴别真伪。

第三十七条 在下面情况下,有关人员可以就上述内容到德黑兰初级法庭起诉,要求撤销发明证书。

1、 如果专利不是最新发明;

2、 专利证书与本法第二十八条内容相违背;

3、 有关专利只能用于科研,而对工农业无实用价值;

4、 专利证书签发五年后,该专利一直未被使用。

备 注:任何发明或发明补充,尽管在申请注册前(无论 在伊朗还是在国外)其图案和解说可能在公共出版物上被刊登使用过,仍可算作新发明。

第三十八条 关于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必须遵守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专利证书持有者可以将自己的全部专利或部分专利以任何形式转让给别人。

如果专利证书作为遗产被继承,继承人可以享受本法权利,将继承的专利进行注册。

第四十条 有关专利证书的任何形式的转让,都必须以正式文件为据,在专利注册部门注册,否则,该转让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专利转让在伊朗境外进行,但又在德黑兰注册部门进行了注册 ,该转让在伊朗同样有效。

第四十一条 司法部将根据规定,确认有关上述二条的转让费用。

第四十二条 专利证书颁发后,对每项专利所有注册文件的核查是自由的。任何人都可以将专利证书、专利转让证书以及按规定交纳费用的证明 誉抄一份副本。

第四十三条 专利证书持有者或其合法代表可以在其证书有效期内根据本法规定将自己对发明的改进申请注册,每项改进的注册费为十里亚尔。

第四十四条 住所不在伊朗的外国人如果打算在伊朗申请专利注册,如果其本国政府属公约国,可接受其申请,如果不属公约国,将按对等原则对待。

第四十五条 司法部将制定有关本章实施的有关细则,在细则中将明确下列内容:

1、 文件材料的正本、副本及翻译件应作为申请表的附件;

2、 在官方杂志刊登通告的价目表,翻译认证价目表;

3、 办理所有有关专利注册通告的手续。

                             驻伊朗使馆经商处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

                   译自1996年重版的伊朗贸易商业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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