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海关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本法中使用的海关术语的定义是海关合作委员会在发给所有成员国的海关大全中所下的定义。

第二条

A、进口商品关税是根据海关税目表所取的款项,关税目表按统一体制对商品进行了编号和注解、属本法附件。

B、增值税是根据对外贸易专利法和内阁通过的决定所收的费用。C、海关费用包括商品装卸费、仓储费、化验费、商品分类定价费、特别服务费和承运费,海关费用收取的条件和数额经内阁批准,海关费用收取的程序及其使用方法在海关法实施细则中确定。D、海关报关费是根据规定收取的费用。E、公布本法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在填写海关申报单时写清商品的规格和特性,让读者一看就清楚,而不易混肴。

第三条

海关按本法规定用里亚尔收取关税、增值税、海关费用、海关报关费。

注:办理海关手续所需付的所有费用在结算时如出现不足一个里亚尔的情况,按一个里亚尔计算。

第四条

临时出口进行加工或修理的商品在入境时收取其加工后增值部分百分之五十的关税,除非为该商品所定的关税或其本身价格低于百分之十五或该商品属免税商品,可根据对该商品的有关规定收取增值税或对其免税。

注1:有关工业部应出具书面证明,证实本条所述商品确因国内无法加工或修理而临时出口。

注2:修理时更换和增加的零件、部件、工具按一般进口规定办理。

第五条

如果某国对伊朗出口的部分或所有商品采取限制或歧视政策,内阁可以应商业部的请求随时对上述国家的部分或所有商品进行限制或增加其特别贸易税。

第六条

如果与外国就税目表之外的某种商品签定了政府贸易协议,并确定了关税,该商品的关税在上述协议有效期内,按照协议中商定的条件和办法收取。要么在税目表中将该种商品的关税定低或给予免税。

第七条

如果某国以不相适宜的价格和不正常的优惠条件向伊朗倾销商品,此举将被视为是对伊朗国家经济的不正常竞争,内阁可以应商业部的请求随时对上述国家的商品设置特别贸易税。

第八条

在收取商品关税、增值税、报关费时,商品的重量按毛重量减去包装物估计重量计算,根据海关实施细则规定,其比例视装商品的器皿而定。

如果商品装在豪华、异常的容器里入关,根据税目表规定,如装商品容器的关税高于商品,那么,商品和容器应分别收税。如果商品与装商品的容器是不可分的,分开后会导致商品外表的残缺或倒伏,那么,商品与装商品的容器一起缴纳较高的关税。

如果商品与装商品的容器是可分的,则分别缴纳各自的关税,商品按其净重量收税。

注1:已进口的装商品的容器或支架,不论其是否已通关,商品的拥有者可以将其带出伊朗。

注2:在正常情况下,海关按商品的重量计算和收取关税、增值税、海关报关费和海关费用。

注3:容器包括各种器皿、装潢及类似物。

第九条

海关实施细则规定,为了便于进口商品的运输,可以使用集装箱及类似物,集装箱可以临时进口,待卸货后返回发运地。

第十条

进关商品的价值由商品的到岸价格(离岸价加上运费、保险费和包装费)、开信用证费用、汇票结算费用、商标、图案、模型使用专利权费用、以及商品抵关前的其他费用组成,从商品拥有者的购货发票和其他报关文件确定,并按递交报关单当天伊朗中央银行公布的外汇比价计算。

第十一条

如果在报关时未出示购物发票或海关认为发票上写的价值不合适,海关可以按商品购买时发货国类似出口商品的价值或按发货国该类商品零售价减去正常出口的免税价值确定。

如果无法得到上述商品的参考价值,海关可以参照发货国当时该商品或类似商品在其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该类商品通关时缴纳的关税、增值税、海关报关费、海关费用和正当利润,以次为依据确定该商品的价值并计收该商品的关税、增值税、海关报关费和海关费用。

注:海关法实施细则对本条内容有明确说明。

第十二条

如果海关确定的商品价值自海关书面通知货主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就作为最后价值;如果货主有异议,则按第五十一条规定由海关调解委员会调解。

第十三条

如果货主在海关确定了商品的价值或海关调解委员会做出了最后裁决之日起三十天内不交款不提货,其货物自抵港之日起满四个月后被视为无主货物,无需提醒和通知即可拍卖。

第十四条

没有办理完最终清关手续的货物应有交付所有与最终清关有关费用的担保,货主需交齐关税、增值税、报关费和其他各项海关费用。在收齐各项费用之前海关不能让货主提货。

注1:海关认为,就商品来说,货主应持有以他名字开出的并经银行盖章的发票和运单原件,清关汇票也应以他的名义,盖章的文件应由他背书,并经权威人士确认其签字。

注2:经财经部同意后,海关可以允许政府各部、各机关及其下属部门的货物永久进口,但需有关组织财务负责人的担保和确定交款期限;属于个人的物品在递交了银行保函加上财经部每年宣布的利率利息并确定了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后永久进口。

第十五条

除司法机关根据伊斯兰惩处法第十条下令没收的货物外,其他有关部门以某种理由对货物进行没收不影响有关规定的执行和对货物的放弃。如果无主货物被拍卖,扣除其永久进口的费用和货主该缴纳的关税、增值税、海关报关费和海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宣布没收的部门。

注:海关可以根据直接税收法实施细则向自然人或法人收取他们应交海关的欠款。

第十六条

货物清关后如果发现多收、少收、错收或根本没收费用,海关和货主可以在货物清关单发放之日起八个月内进行协商解决。

根据鼓励出口和生产法第三条C款、海关法第三十九条注解、以及1358年8月1日通过的有关海关法第十六条注解的合法提案规定,货物清关期限自货物清关之日起八个月。

在1000里亚尔之内的多收或少收勿需双方协商解决,只要将多收部分用现金退还即可。

注1:因报关时报错了货物的种类而造成的少收不属本条规定之列,而参照本法第四章规定办。

注2:被要求补交费用的人如果对补交持异议,可以在补交费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书面向海关申述理由,海关在收到申述书后应进行仔细的研究,如认为申述的理由成立,就不再要求其补交。否则,告诉他驳回申述的理由并让他办理补交。如果交款者在收到第一次补交通知后三十天内未提出申述或在第二次补交通知书后七天内未向海关调解委员会申述,或未支付应补交款,对其的处罚立即执行。如果收到第一次补交通知书三十天后才进行申述,对申述的研究取决于申述人是否已支付补交款或是否已准备好补交款而定。


第二章  一般通关条件



第十七条

陆地、海上、空中运输部门有责任在货物运抵港口后向海关递交一份每种入关商品报关单副本做为货物总目录的附件和一份简要的申报单。

第十八条

递交申报单、办理海关手续、清关货物、交付与货物永久进口有关的所有费用,都在入境的海关办理。为了对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申报海关手续进行核实,伊朗总海关有责任公布经办上述业务的各海关名单。

注1:如果货单上已注明目的地是国内某城市,承运单位和货主要求将货物以国内过境方式单程运往上述目的地(货物最终清关前从某海关运往另一海关),该城市的海关被允许和有权力经办所有海关业务,海关应按照海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将上述货物发出。

注2:伊朗总海关可以指令将进关货物从某海关发往另一海关(国内国境)。

第十九条

入关商品应选择下列一项内容申报:

 1、永久进口

 2、临时进口

 3、返回国外(退回的货物)

 4、国外过境

 5、国内过境

注1:最终海关手续是海关根据申报单上明确的本条第1?4款的申报办理的所有手续和发放海关许可。

非最终海关手续是海关根据申报单上明确的本条第5款的申报办理的所有手续。

注2:有关外交信使袋和国际信件邮件的规定参照海关实施细则。

注3:如何对待机场免税商店售给出境旅客的商品参照海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海关实施细则规定,根据递交的申报单申报的情况办理永久进口和非永久进口海关手续,申报单及附件填写和递交的方法、商品的核查和评估的程序参照海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如果海关与申报者之间(就商品是属允许进口、非允许进口、有条件进口还是禁止进口范畴)发生纠纷,在货物清关时应交付超过申报需交的金额,申报者在提货时可以用现金一次性缴纳关税、增值税、海关报关费和海关各项费用,而差额和可能的罚款用现金支票或银行保函抵押,如果货主不愿就货物清关等待海关的最终意见,可以收回已交的所有费用。如果海关的最终意见与货主的申报相符,货主可免交自申报之日至宣布海关最终意见期间的仓储费,同样,如果入关货物根据政府规定和指令并经海关确定被非法地扣压一段时间,经伊朗总海关同意免交被扣压期间的仓储费。


第三章  无主货物



第二十二条

按第十九条第1?4款规定,任何商品在海关最长滞留时间自递交申报单之日起为四个月。如果四个月内申报者未办理清关手续,商品被认为是无主货物。

注1:易腐烂商品的保存参照海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分类,危险品的(非一般性保存)保存和费用不属于本条款范畴,参照海关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注2:如果经伊朗海关确认货主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本条规定在四个月内提货,货主又书面请求延长货物滞留期限,海关可以允许最多再延长滞留四个月,但需先交付仓储费。

注3:政府部门所需商品存放在官方一般仓库和专用仓库,其滞留期限不受本条四个月的限制,只要获财经部同意,海关允许其随意延期。

注4:只要货主第一次申报的货物没有因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被没收,而货物还在海关,货主有权选择本法第十九条1?5款的内容更换其申报单。如果第一次申报需交付罚款,而申报者按规定交了罚款,可允许其更改申报。如果前一次申报已交了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上述费用可退回。

注5:商品在空港(机场)海关最长滞留期限自开出入库单之日起两个月,如果货主在期限内不办理最终清关手续,货物被视为无主。

注6:被删除。

第二十三条

临时或永久出口的商品、沿海贸易商品、需转运商品、从水中捞起的商品自交付海关之日起四个月内不办理海关手续的、已办理海关手续或售出的商品自发出海关许可或销售文件之日起四个月后不提货的,被视为无主货物。

根据第二十二条注解2申请了延期的货物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条除下面二条注解外被删除。

注1:海关有责任在提供货物入库收据或交换包括货物入库收据在内的其他相关单据时,将货物成为无主的日期及货物拍卖的方式通知货主,如果弄不清货主是谁可将上述内容通知拍卖方。

注2:货物运输公司或搬运货物者有责任把交货给海关日期和海关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的内容在交货后五天内通知货主或收货人,如果货主或收货人不祥,可通知拍卖方或中介银行。

如果货物运输公司或搬运货物者为履行本注解规定的义务,按有关规定赔偿由此给货主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被删除。


第四章  违规和走私



第二十六条

不论是已载货的还是未载货的水上运输工具一进入伊朗领海,只能泊位在指定的码头或锚地。在办理海关手续前不许从码头或停泊地装卸货物。

入境的飞机只能在指定的机场降落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在办理完海关手续前机场当局无权放飞。

陆地运输工具必须从指定线路入境,并立即在入境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注1:由伊朗海关指定码头、锚地、机场和线路。

注2:除事先已获得海关许可或确实是紧急迫降外,凡违反本条规定的将按照海关实施细则处以罚款,陆地未载货运输工具缴纳100000至1000000里亚尔(本罚款不影响其他法律惩处),陆地载货运输工具的处罚参照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为了偷税漏税,在向海关申报是弄虚作假或提供假发票假文件(伪造发票和伪造文件由有关法律处置除外)的,除补齐应交税款差额外,还应处以罚款,罚款额参照海关法实施细则,但不应超过补交差额的一倍。对违反其他海关规定的处罚及处罚数额参照海关法实施细则。

注:如果货物清关后一年内被发现虽然商品种类与提供的假发票和文件相符,但触犯了本条规定,在弄清应缴税款差额外,还应处以罚款,并根据本法第十六条注解2将补交费用通知书送达货主。

第二十八条

货物入关时如果被发现运输单位在申报单、货物总目录和提货单中未填写其中某些货物,或未将申报的货物都交给海关,而运输单位在六个月内未向海关解释弄错的原因和重新递交为海关可接受的文件的,按下面办法处置:

如果实际卸货数量超过申报数量,没收超过部分;如果实际卸货数量少于申报数量,按短缺部分最终清关费用的一倍半罚款,但不得高于其到岸价格的一倍;

注1:凡属禁止进口商品和非允许进口商品,处以商品到岸价格两倍的罚款。

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或提供的文件为海关接受等事实,并证实其差错并非诚心的,海关可在规定期限内允许修改其申报单,但需处以罚款,实际卸货数量超过申报数量的,超过部分每包罚款5000里亚尔,实际卸货数量少于申报数量的,短缺部分每包罚款500000里亚尔。

注2:上述罚款由运输单位缴纳,如果运输单位在伊朗有代表处的,由代表处缴纳,在伊朗没有代表处的运输单位,海关可以接受必要的担保。

第二十九条

 

下面情况属于走私:

1、非法地将货物运进、运出伊朗的。

除非上述货物在出、入境时不属违禁、违法、被限制物品,并缴纳了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

2、根据运车、运货文件,以临时进口或国外过境名义入境的汽车和商品应运出伊朗,可不履行运出义务的。

3、商品出境时或出境后被发现未递交申报单、未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的。如果商品携带者不是物主或物主的合法代表,海关将违规物品扣留,如果违规物品已出境,向违规者收取与违规物品等值的罚款,待违规者补交了规定的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后退还违规物品,但需按刑事规定追究违规者的责任。4、偷盗、更换国外过境商品的。5、将禁止进口商品、非允许进口商品冒充允许进口商品或限制进口商或其它名义进行申报的。6、在申报的商品里被发现有未申报商品的。如果未申报商品属允许进口商品范畴,其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不应高于申报商品的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国外过境商品中发现有未申报商品的,不论其属允许进口的、限制进口的还是禁止进口的,均按本款规定办。

7、以国外过境商品、临时进口商品、沿海贸易商品、临时出口商品、退回商品等名义申报将禁止、限制进出口的商品不运进、运出伊朗的。

如证实上述违规不是诚心的除外。8、违反本法规定以各种名目要求按第三十七条规定提供免税商品并不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报关税的。9、使用假票据将高税商品申报成低税商品的。10、使用假票据和假申报单将非免税商品冒充免税商品携带出境的。

11、谎报出口商品数量、质量,导致国家外汇非法出境的。

为了解决地毯估价的困难,允许伊朗海关根据下列规定处理出口的地毯:

a.如果海关的估价高出申报价格百分之二十,向出口商收取相当于估价的外汇担保。

b.如果海关的估价高出申报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按下面办法处置:

①向出口商收取相当于估价的外汇担保。

②出口商应向国库缴纳申报价与估价的差额。

c.自1359年4月23日通过了3084号提案后,革命委员会将有关地毯出口的新规定通知了海关,如果海关的估价高出申报价格的百分之三十,而最后裁决尚未通知出口商,就按本法规定办。

d.出口地毯申报价与海关估价的差异不应妨碍地毯的出口。e.自本法通过之日起,有关将一条注解并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革命委员会1359年4月23日通过的海关法第二十九条11款的法律修改法作废。

第三十条

走私犯如果持有商业许可证,在量刑时出了按条例给予处罚外,暂时或永久取消其伊朗商会会员或县商会委员资格,所持商业许可证作废。如果上述案件尚未交移到法院,可依据海关建议和由商业部、伊朗商会、伊朗海关代表组成的委员会的裁决,暂时或永久取消其伊朗商会会员资格,上述处罚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注:取消走私者伊朗商会会员资格不影响其办理清关手续。因为货物是在其被取消会员资格前根据上述规定开具信用证和办理的运输。

第三十一条

如果把法律禁止进口的商品、进出口法规不许进口的商品以某人的名义和地址申报永久进口或国内过境,海关应拒绝办理清关,书面警告货主或其代表,让其在三个月内办理货物出境手续并运出伊朗。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将货物运出伊朗,海关将没收货物并通知货主或其代表。

货主有权在接到没收通知二个月内投诉县法院,否则,货物将归政府所有。

注1:法律认定是犯罪的商品,不属本条规定之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注2:如果在国内过境申报单及附件上填写了按进出口一般规定不许进口而只限于国外过境和临时进口的商品,不属本条规定之内。

第三十二条

由于疏忽,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被当成允许商品清关,但货主未使用假票据,自清关之日起六个月内按下面办法处置;

1.如果已清关的部分或全部商品还在货主手里,立即将货物封存,退还已收取的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后按第三十一条规定办。

2.如果已清关的部分或全部商品已不在货主手里,应收取少收的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

第三十三条

被删除

第三十四条

被删除

第三十五条

禁止海关工作人员从事与其海关业务有关的商务、代理业务或其它事务,违规者将被开除出海关。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条所述的委员会对违反本法和本法实施细则的海关代理进行调查,如果其违规属实,委员会可暂时或永久地将其代理执照废除,委员会的决定不影响法律部门追究犯法者的其它责任。

 

第五章  免税物品和禁止物品



第三十七条

除了本法附件关税表所列免税商品和根据议会批准的专门法律或合同明确的免税商品外,下列进关物品也免交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但海关各项费用不能免交。

1.属外国国王和王后、外国首脑和夫人的物品免税。2.a.按照1961年4月18日通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外交关系的规定,经外交部和海关确认后,外国使馆使用的东西和物品,外国外交官员及其家属使用的东西和物品以对等方式免税。  b.经外交部和海关确认后,凡在伊朗设立总领事馆和领馆的,设馆后九个月内上任的总领事、领事和副领事使用的东西和物品,以及总领馆、领馆使用的东西和物品以对等方式免税。

注:按照对等的原则,本款规定的领馆免税物品规定可延续至领馆官员在伊朗任期的结束。 

  c.按照日内瓦公约有关规定和1946年2月13日公布的联合国特权,经外交部和海关确认后,联合国在伊朗的代表处及其下属专门机构使用的东西和物品,联合国在伊朗工作人员和专家使用的东西和物品免税。

  d.根据议会财政委员会1345年4月23日通过的海关实施细则中有关外国专家免税物品和优惠条件的规定,经外交部和海关确认后,国际机构和其他国家派到伊朗从事经济、技术、科教、文化援助的专家使用的物品和东西免税。3.被删除。4.国外过境商品、被退回商品、转运商品、沿海贸易商品、临时进口商品以及国家出口商品免交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但海关各项费用不能免交。上述商品进出口的手续、规定和条件依照海关法实施细则办。5.旅客随身携带的自用物品及旅行用具免税。6.在国外居住了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或入境前在国外连续居住六个月的持普通护照、公务护照、外交护照的伊侨的家具和私人物品,来伊朗居住的外国人的家具和私人物品视下列情况而定:

a.旅客从原居住国运出的家具和物品需在旅客入境前一个月或入境后九个月抵港,除非经海关调解委员会确定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延误。

b.上述家具和物品符合旅客所在国国情并不属经商性质。c.旅客入境前五年内未享受过免税待遇。

注1:派往国外工作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政府工作人员如果在国外只工作了一年而任期未满被召回国,不享受本款有关在国外工作一年的待遇。

注2:本法所指的私人物品和家具的含义是,物主平常使用的东西,物主生活所需的家具。

7.进入伊朗的伊朗人和外国人携带的与其工作和专业有关的手工工具和仪器。8.居住国外的伊朗人一旦死亡,其用过的个人物品、家具和工具可免税运回国,但需出示由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驻外领馆或当地权威机关出具的遗产文件证明(领馆的证明不需经所在国外交部的确认)。遗产文件证明需自死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具。注:本条第5?8款所述免税物品不包括汽车。9.外国政府、个人、部门赠送给伊朗政府、市政府、大学、高教部门、慈善机构、公共福利部门、经学院、宗教名人的遗孤、革命组织、被解放者组织的礼物只要属非经商性质可全部或部分免税。注:国营公司、政府部门和组织经营的进出口商品不属本款规定之列。

10.a.伊朗红新月会所需的药品、医院用设备和后援装备凭卫生医疗教育部和财经部的证明免税进口。

  b.慈善机构、公共福利部门所需的药品、医疗保健器械凭卫生医疗教育部证明免税进口。  c.本款除注解外删除。注:第9第10款所述的慈善机构、公共福利部门由财经部长提议经内阁批准后公布。11.经伊斯兰文化指导部同意,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考古小组带来的只用于科考钻探研究的设备、仪器、化学品、技术装备、运货车等可免税进口。12.经伊斯兰文化指导部同意,与伊朗文明、文化遗产有关的文物不论是以前被带出国的,还是在国外获得的,其进口免税。13.由伊斯兰文化指导部进口的用于建档案馆、博物馆、文化艺术展览馆、图书馆、直观教学馆、艺术馆、进行文化艺术交流和修缮古迹所需的物品可免税。14.经伊斯兰文化指导部同意,为建立或完善公共博物馆而带进伊朗的属其他国家文明、文化遗产的古董可免税。15.带有普通装潢、包装物、小滑轮、支架等物的入关商品,如果发票上标明有单独价格并可能返回的,按临时进口申报,原样返回的出口商品,按本法第二条规定退还国内工厂机制产品原材料关税。16.出、入境车辆自带的消耗性燃料、油料。17.从国外进口、喂养后重新出口的仔蓄。18.根据有关协定,无价格的商品样品。19.外国政府部门和国际机构授予伊朗公民的奖章、奖品。20.凭农业部和卫生医疗教育部的证明,进口的国家急需的农用杀虫剂和用于公共卫生方面的消毒、防腐剂。注:根据本法第1、2、5、6、7、8、9、10、11、12、13、14款的规定可进口的商品不属于进出口法规的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商品。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专门法律或本法第三十七条第1、2、3、9、10、11、12、13、14款规定属免税的商品,自清关之日起十年内如将上述商品以任何理由转让给非享受免税人员,上述商品在扣除折旧费后应补交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

如果把免税商品转让给别人,被转人在收到有关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通知前就将其接收,上述商品被认定为走私品,转让双方必须缴纳罚款。

第三十九条


如果生产、组装、包装所消耗的零配件、材料的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高于成品,经有关工业部门核实确认,收取成品的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

如果未将上述零配件、材料用于有关工业部门规定的产品生产,被视为走私。

注:为了保护国内工业,政府应考虑有关工业部门的建议,降低或免除国内工厂用于生产、组装、加工机电产品、工业机械、农业机械所需零配件和原材料的关税。

第四十条

下列商品禁止进口:

1、海关税目表和专门法律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2、根据有关法律制定的规定认为属不许进口的商品。

3、任何武器、猎枪、炸药、雷管、子弹、炮弹、爆炸物、易燃易爆物品,除非获得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后勤部的许可。

4、任何毒品,除非获得卫生医疗教育部的许可。5、空中摄影、摄像专门仪器,除非获得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后勤部的许可。6、任何发射机及其零配件,除非获得邮电部的许可。7、经伊斯兰文化指导部认定属破坏公共秩序、有顺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唱片、录音带、电影片、书籍。8、经情报部队认定属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杂志、报纸、图画、标记、出版物。9、那些外表装潢上、提货单及有关文件上有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句子或标记的商品。10、在发行国已作废的外国纸币、仿制的纸币、邮票、货签。11、彩票。12、那些会使消费者和购买者因为商品外表装潢上的名字、标志、商标或其它特征而对原产品制造商、生产厂家和其特性产生误解的商品。注:没有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后勤部的许可禁止临时进口、国内过境、国外过境和转运第3款商品。没有卫生医疗教育部的许可禁止临时进口、国内过境、国外过境和转运第4款商品。、

第四十一条

伊朗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的需要或对国家安全的考虑通过决议禁止或限制某种商品的国外过境、临时进口或沿海贸易。

第四十二条

被删除。

第四十三条

在对等条件下,外国使馆馆长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为其本人和馆员进口伊朗进出口法不允许或限制进口的商品,但需事先获得伊朗外交部的确认和证明。

第四十四条

禁止古董、古玩出口,除非获得伊斯兰文化指导部的许可。


第六章  海关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海关自接受货物之日起至交付货物之日止有责任代货主或货主代表为其国内过境货物和暂存海关货物办理火灾险、爆炸险,在清关时向货主收取保险费。如果被交货物已办理有关保险,并向海关提供了一份有效保险单,只要保险单未过期,就不再向其收取保险费。

注:要求保险的商业性商品的价值应在购物发票中标明,如果未提供发票,根据海关实施细则规定来确定其价值并收取保险费。

第四十六条

如果发生第四十五条以外的事件,人力不可抗拒、货物本身质量问题、包装问题而造成的损失、货物在海关、港口滞留期间或国内过境过程中丢失受损,所受损失用仓储收入赔偿,如果仓储收入不足于赔偿,根据第四十五条注解用海关其他收入赔偿。

注:保险公司或海关支付赔偿并不消除仓库管理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根据海关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海关可以接受货主提出的把货物存放到专门仓库(国家的或租赁的)、公共仓库、冷库的要求,但需符合下面条件:属国内过境货物,符合所有有关规定,缴纳了关税、增值税、报关费保证金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八条

海关不承担单程货物、非管理性国内过境货物在专门仓库、公共仓库、冷库的丢失、短缺、受损和腐烂的责任,如果发生了丢失、短缺、受损的情况,货主应缴纳所有货物的关税、增值税、报关费。

第四十九条

根据海关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伊朗海关和港务局可以将自己的场地和仓库做为公共仓库、专门仓库和冷库出租。

第五十条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在海关或港口滞留期间、在国内过境过程中受损、腐烂变质,货主可以在缴纳所有海关费用的前提下要求将货物退回,或不缴纳任何海关费用将货物无偿地提供给海关,或将受损、腐烂部分取出,只缴纳未受损、腐烂货物的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并清关。如果分离受损、腐烂部分有困难,甚至可能加剧货物的受损和腐烂,海关可以应货主的请求视货物受损、腐烂的程度和比例减收关税、增值税、报关费和海关各项费用(运费除外)。

本条减收关税、增值税、报关费和海关各项费用的规定不包括无主货物。


第七章  海关纠纷调查机构



第五十一条

海关纠纷调查委员会是专门鉴别商品种类、核实商品规格、解决执行海关规定和进出口规定中出现的其它纠纷的机构。该委员会由七名聪明能干、精通业务的干部组成,其中由海关关长选出的海关干部五名,由财经部部长和商业部部长各选出本部的干部一名。

如果委员会裁决的金额与海关和货主可接受的金额相差五百万里亚尔以下(含五百万里亚尔),海关和货主必须执行委员会的裁决,如果委员会裁决的金额与海关和货主可接受的金额相差超过五百万里亚尔,对超过部分,委员会可以考虑修改自己的意见。海关和货主可以在委员会裁决公布之日起二十天内要求修改裁决。

注:1350年通过的海关法附件?海关税目表第三十章删除,本注解所涉及的纠纷提交给第五十一条的海关纠纷调查委员会,如果海关和货主就商品的等级出现意见分歧,有关部部长可推荐一名本部的代表参加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修改裁决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财经部长推荐的本部高级官员一名;

司法部长推荐的本部高级官员一名;

商业部长推荐的本部高级官员一名;

伊朗商会会长和海关关长推荐的伊朗商会董事会成员一名。

财经部的代表担任修改裁决委员会的主席,修改裁决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必须执行。注1:海关纠纷调查委员会的人员不能参加修改裁决委员会,也无表决权。注2:海关纠纷调查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和任期,海关纠纷调查委员会召集会议的方式,以及调查纠纷和公布裁决的做法按海关法实施细则办。注3:海关纠纷调查委员会对纠纷调查的初步裁决及其修改意见都应执行。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货主或货主合法代表的住址必须与海关申报单或申请书上写的地址一致,如果住址有变更,必须立即将新的详细地址通知海关,如果未予通知,委员会所有的警告书、邀请书、判决书和有关执行情况书将仍寄往海关申报单或申请书上写的地址。

第五十四条

含糖量超过40%的含糖原料专利税每公斤二里亚尔。

第五十五条

如果本法税目表中有意思不清楚的地方,分类目录册及其注解做为行动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根据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分类目录册合并协议法,伊朗海关有责任将由海关合作委员会批准的分类目录册及其注解中的修改内容公布于众。

如果上述修改内容有利于确定关税,在海关的商品及其已征得海关合作委员会同意并开具了信用证的商品按新税目录表纳税。

第五十七条

被删除。

第五十八条

依照财经部的规定,如果委托港务局或其它国营的、私营的组织办理装货、卸货、仓储业务,该组织就负有海关和本组织的职责,首先应将海关和本组织的职责分开,然后按照财经部长批准的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本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海关中间手续的规定是根据财经部长建议,由伊朗海关制定,经议会财政委员会批准的。

本法自实施细则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六十条

1350年通过的海关法第二条A款有关进口商品关税税额参照本法附件?海关税目表。该表按顺序对商品进行了说明并编号。

驻伊朗使馆经商处译

199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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